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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相关法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9
                点击:220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相关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①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ω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ぷ、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ㄨ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ξ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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